大家好,我是小科,我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。雇主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,雇主责任很多人还不知道,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!
1、就此问题,发表以下拙见,仅供参考:
2、首先,需弄清楚你的父亲与工厂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法律关系?
3、(1)是否是劳动合同关系?如果是劳动合同关系,最起码的一点是:工厂应该给你父亲发放工资,而不是运费。至于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这个影响并不大。
4、(2)是否是运输合同关系?《合同法》第二百八十八条: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,旅客、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。第三百一十一条: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、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,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、灭失是因不可抗力、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、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,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(3)是否是雇佣关系?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,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,雇用人接受受雇用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。雇用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,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,雇用人必须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,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,受雇人则需听从雇用人的安排,按其意志提供劳务。雇佣关系中,雇工所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,当然也包含一定的技术成果,但通常其技术含量比较低,其报酬成分也比较单一,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。雇主享有雇工劳动的一切成果,这种成果不是雇主付酬的直接对象。雇佣关系中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,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对雇佣关系没有明确的规定,但对于雇佣关系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九条第二款是这样规定的:“前款所称‘从事雇佣活动’,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。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,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,应当认定为“从事雇佣活动”。可见,雇佣关系中所从事的事项范围比较广,包括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各项劳务活动,活动技术含量比较低,受雇用人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,其报酬成分也单一,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。由于雇主利用了受雇用人的劳动,扩大了其活动范围,从而享有更大范围的利益,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理,并且雇主一般都较受雇用人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,为此法律规定了雇主应承担雇用人在工作中的风险责任,这也是从社会的稳定与安全考虑。为了减少工作中的风险,雇主就必需尽到完善的监督管理责任,其责任的行使更是雇主的一项义务,而不仅仅是权利。
5、其次,结合你所述的基本事实,通过上述阐述,笔者认为,家父与工厂之间成立的更像是运输合同关系,家父与工厂是两给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,双方之间平等地约定运输事宜。
6、再次,依你所说,家父一年都给工厂搞运输,除此之外是否就不承接其他人委托的运输呢?雇用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,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,雇用人必须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,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,受雇人则需听从雇用人的安排,按其意志提供劳务。不知家父与工厂之间是否具有上述的支配与服从的关系?双方之间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务关系,劳务关系通过合同来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,而且这种劳务关系必须是有偿的。它虽不受《劳动法》的调整,它仍然受到《合同法》的调解,因为双方的权益都应当受到保护。所以这种劳务关系法律应当予以保护,家父作为一个司机,从事的是高危险性的行业,要求他在行车过程中随时保持警惕,绝不能出事故这是不现实的,也是不可能的。作为一个劳动者,享有《宪法》里面所规定的劳动者受到平等的保护原则,他作为一个劳动者应当享有这一个权利,不管他是为谁劳动。但另一方面,家父为工厂提供劳动,工厂也是遵守经营活动,按约定的运输费用给付报酬的,其合法权利也应当得到保护,并且工厂对于家父的交通事故并无过错(是否存在工厂要求家父超载、超速等过错事实,你并未提及)。从公平原则上来说,工厂虽然没有过错,但他还是应当对家父所受到的损害给予适当适当的补偿,以体现法律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予以平等保护的原则。
本文到此讲解完毕了,希望对大家有帮助。